若買家在撻訂後,因種種原因無法支付賠償金,可能便要通過借貸解決,而這種私人貸款可能會影響之後承造按揭的供款能力。撻訂後果可大可小,所以簽約一定要慎重考慮後再做決定。
本文將從必買必賣條款、一手樓和二手樓的撻訂情況、以及買家常見的撻訂原因等多方面,探討買樓撻訂的問題,並提供相關的解決方案,希望能為準買家在置業路上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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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必買必賣」是經過買賣雙方同意下,在臨約內協定作出的附加條款,以強制規範雙方在簽署臨約後,必須履行買賣合約,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最終決定權可交由法庭裁決,解決方法之一是以足夠賠償作結。
如果買家不慎陷入撻訂的困境,即使已經損失了訂金,日後還有被追討差價的風險。所以提前做好充分的財務規劃和物業選擇非常重要,以避免這種意外情況的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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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貼士:對於買家來說,如果想避免業主取消交易,可以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,在雙方協議之下,提出「必買必賣」的附加條文,即雙方要求強制履行合約,不過此條文並非指定條款,所以買賣雙方都有權拒絕。
如果摸貨無人接手,而投資買家亦欠資金自己完成交易,就要撻訂退出買賣。
第三,之前我們曾說過,發展商一直都不願意終止交易,因為要在六個月期限內重售才能追? 有沒有例外呢?
近期市場上出現不少“撻訂”的案例,簡單來說就是買家在簽訂買賣合約並支付訂金後,決定放棄交易,賣家便會沒收這部分訂金。而如果“撻訂”是用來形容買家反悔的情況,那麼“賠訂”便是賣家反悔時的做法。到底“撻訂”和“賠訂”通常在甚麼情況下出現?需要賠幾多錢?又有甚麼其他風險需要承擔?今日一次過同大家講解清楚!
如果自行放盤 二手筍盤 / 搵樓,便需要雙方自行訂立臨約,或提早請律師代處理臨約和正式買賣合約的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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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時效條例》,發展商只能在撻訂後的六年內向買家追討差額,過了這個期限就無法再進行追討。除非買家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物業,並且在此期間公司已經結業,這樣發展商才無法追收差額。
在交易過程中,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需要終止交易,我們稱之為撻訂。簡單來說就是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、支付訂金後決定取消交易。如果「撻訂」是用來形容買家反悔的情況,那麼「賠訂」便是賣家反悔時的做法。